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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设置


执业药师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执业药师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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